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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拟修订 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事务条例拟修订 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来源:新华社  时间:2016-09-21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016年9月7日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个人或组织将不得从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送审稿明确指出,以宗教活动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协调工作,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送审稿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送审稿明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送审稿特别强调,除了责令改正或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并予以相应处罚外,非宗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将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将被吊销登记证书。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将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将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遏制宗教商业化是此次修订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送审稿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明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其财产和收入;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税收管理规定。

 

  对于宗教财产权属也在送审稿中予以明确。据介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目前我国佛教寺院和道教宫观为社会所有,伊斯兰教清真寺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天主教、基督教教堂为教会所有。为了与现行法律相衔接,送审稿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其他合法财产,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所有。

 

  此外,此次条例修订还关注了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等问题。例如,送审稿第三条增加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四条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等的活动,不得宣扬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增加规定:涉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禁止含有煽动民族仇恨、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内容等。

 

(责任编辑:张国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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