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我会会本部、四委一办、各经济实体、各寺院团体的用工制度,使之更趋制度化、有序化,特对我会所属上述单位的聘用人员聘用年限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聘用人员,包括我会会本部、四委一办、各经济实体、各寺院团体因工作需要而聘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和退聘人员。
二、我会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及各寺院的出家僧尼不适用本规定。
三、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单位核定的人员编制。
四、聘用人员的聘用,会本部需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寺院团体需由寺务处办公会议或团体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决定,由人事干部办理聘用手续。
五、一般职工的聘用年限,男同志最高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女同志最高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如被聘用职工属特殊人才必须延续聘用的,男同志最高不得超过七十周岁,女同志最高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本规定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后生效,并报市民宗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