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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佛教协会考勤办法

上海市佛教协会考勤办法

来源:bt365博彩  时间:2012-01-10

 

  为规范我会常设机构驻会工作人员的制度建设, 努力提高会本部人员的整体素质与工作效率,特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并根据我会工作实际,特对我会已有的考勤制度进行补充,予以实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出勤:


  1、我会驻会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 严格遵守劳动工作纪律,遵守作息制度,不无故迟到、早退与缺勤。我会退聘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制度的规定,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缩短工作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为六小时。


  2、工作时间应忠于职守,坚守岗位。勤奋工作, 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3、工作人员需公出,应经部室领导同意,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通过电话,委托转告, 或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二、病假:


  1、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须到市医疗保险认定的医院就诊。


  2、工作人员须凭医生诊断开具的《病情证明单》、住院证明等申靖病假休息。


  三、事假:


  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请假,应当先利用公休,并上交公休单, 经部室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退聘工作人员的事假,一年之内累积不得超过五天,确因需要者须经过办公室主任的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三天以内事假, 经本部室领导批准,三天以上报秘书长批准。部室领导成员请假须报秘书长批准。


  四、公休假: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退聘工作人员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公休假,但本会规定在确属需要的情况下,一年累计事假五天之内(包含五天),不予扣除工资奖金等福利。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


  2、需休假的工作人员,事先应与相关部室的领导请假,征得同意后方可休假,并将统一发放的公休单交于其相关部室的领导。如遇突发事件,因电话与相关部室的领导联系,事后需补办手续。


  3、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或事假超过半个月,以及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当年不再享有休假待遇。如当年已享受过休假,则下一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4、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休假者, 休假可延长到下一年的春节前享受。


  五、其它假期:


  驻会工作人员的调休、加班、探亲假、婚假、丧假、事假、产后长假、例假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并须经部室领导批准并由人事干部备案。


  六、考勤与奖惩:


  1、各部室应按上述规定认真做好考勤工作, 具体考勤工作应由各部室副主任负责。


  2、每月三日前须将前月的考勤情况交人事干部收存, 作为发放全勤奖的依据。


  3、工作人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休假天数,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连续病假内有休息日、节假日的予以剔除。


  4、

连续工龄 不限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不满10年 工作年限不满10年 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 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
病假工资 二个月内发基本工资 第三个月起发90%基本工资 第七个月起发70%基本工资 六个月内发基本工资 第七个起发80%基本工资


  5、工作人员驻会全部工作人员设全勤奖每月壹佰元,当月有病、事假者, 扣发当月全勤奖。但公休、婚假、丧假、例假,不作缺勤论处。每月病、事假超过五天(包括五天)扣发当月奖金50%。超过十天(包括十天)停发当月全部奖金。根据病事假天数须扣除交通补贴费20元/日。


  6、有无故缺勤者,停发当月全部奖金、扣除缺勤天数的日工资; 无故缺勤超过五天者(含五天),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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