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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佛教协会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佛教协会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

来源:bt365博彩  时间:2012-01-10

 

  一、上海市佛教协会的外事工作,是关系到本会及上海佛教界对外形象的大问题,同时,外事工作能否开展得好,对增进国际交往,促进与台港澳地区的联系,都有重大的意义,为保证外事工作的有序进行,我会成立了海外联谊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上海佛教界的外事工作。


  二、本会的外事工作包括如下的范围:


  1、境外重要的佛教界人士和团体的来访接待;
  2、政府安排的重要外宾的接待;
  3、本会应邀赴境外出访或从事法务交流的组团;
  4、本会法师、居士应邀赴境外访问的审批;
  5、需经我会审批的上海佛教团体、寺院的法师居士因私出访;


  三、本会办公室凡收到涉及上述款中内容的文件或指示信息,应及时向本会海外联谊工作委员会汇报,并作好有关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四、重要的境外团队和人员的来访,凡由本会会本部或寺院负责接待的,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海外联谊工作委员会提出接待计划,批准后方可执行。在海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团队和人员的接待工作,其接待单位和寺院,须在接待任务完成后的一周内,根据海外联谊工作委员会指示精神,写出总结上报市佛协、市民宗委备案。


  五、对政府安排的重要外宾的接待,海外联谊工作委员会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指示要求,落实外宾的接待规格、现场陪同人员、参观路线、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本会会本部及各寺院对海外联谊工作委员会所作出的指示及提出的接待方面的有关要求,须认真执行。


  六、本会会本部或各寺院应境外佛教界人士团体的邀请,组团出访或从事法务交流,须上报本会海外联谊工作委员会审批,批准后由本会办公室转呈市民宗委审批。海外联谊工作委员会认为不需组团出访,或认为出访人员应作调整的,有权作出变更决定;如因事关重大,海外联谊工作委员会可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


  七、本会会本部及各寺院的法师、居士应境外人员或团体邀请,因公出访,须报本会办公室,由本会办公室转呈海外联谊工作委员会审批,在海外联谊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本会办公室方可转报市民宗委审批。个人因公出访,本会办公室须留有关档案的备份。


  八、外事工作须在市民宗委的领导下,由海外联谊工作委员会统一协调。各寺院在外事工作中,一定要坚持严谨仔细、一丝不苟、有理有节、文明热情的原则。


  九、接待人员在接待工作中,要热情友好、文明礼貌;又要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做到自重自爱,注意仪表。


  十、本规定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即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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