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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市任职备案试行办法

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市任职备案试行办法

来源:bt365博彩  时间:2012-01-10

 

 

  第一条 为了保障在本市任职的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根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由市、区(县)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邀请单位)邀请的,经宗教团体登记,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在本市担任教职、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非本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
  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在本市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依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邀请单位对拟在本市任职的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报所在市、区县宗教团体登记。
  市、区(县)宗教团体同意登记的,自同意之日起20日内报所在地市、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市任职登记规定,由市宗教团体参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制定。
  第五条 宗教团体向市、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履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市任职备案表》;
  (二)到本市宗教活动场所任职的邀请函;
  (三)市、区(县)宗教团体同意登记的情况说明;
  (四)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复印件;
  (五)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
  第七条 对提供材料不实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不予备案。
  第八条 未经备案,外地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本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担任宗教教职,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九条 在本市任职的外地宗教教职人员离任时,邀请单位应当报市、区(县)宗教团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备案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条 外地宗教教职人员经任职备案的,可以依法自愿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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