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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寺观教堂与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的意见

关于本市寺观教堂与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的意见

来源:bt365博彩  时间:2012-01-10

 

 

  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寺院、宫观、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寺观教堂是指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


  (一)用于宗教活动的建筑物相对独立,配套设施符合日常宗教活动的要求;
  (二)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对建筑物拥有产权;
  (三)有专职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指依法设立的除寺观教堂以外的宗教活动场所。


  三、宗教活动场所在履行登记手续时,应当在场所类别上注明“寺观教堂”或“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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