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寺院、宫观、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寺观教堂是指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
(一)用于宗教活动的建筑物相对独立,配套设施符合日常宗教活动的要求;
(二)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对建筑物拥有产权;
(三)有专职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指依法设立的除寺观教堂以外的宗教活动场所。
三、宗教活动场所在履行登记手续时,应当在场所类别上注明“寺观教堂”或“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